《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出台,为公益慈善事业发展进一步扩大了平台,在有利于增加社会慈善投入的同时,也为具有受托人资格的慈善组织增加了慈善资源。但对于慈善组织来讲确实是机遇和挑战并存。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这对于习惯于一般情况下捐赠属不可撤销协议的一些公募慈善组织(尤指救灾扶贫类)可谓前所未见。这意味着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就将面临被终止信托的可能。慈善组织拿到的慈善信托财产,不是一劳永逸的财产,要看表现看实绩,慈善组织即将遭遇多方面的考验。
首先是执行力的考验。按照《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状况和管理方法等都在 慈善信托文件中体现,这会使每项信托都可极具个性,受益人、范围、程序、管理、财产种类等各种因素的组合,将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远远高于现在以慈善组织规范项目、规定动作为主的项目执行难度。
再者,现在的捐赠形成的财产,慈善组织可以进行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保值增值,捐赠人并没有个性要求。而慈善信托财产委托人和受托人是可以约定收益的,这对于不善于投资理财的慈善组织无疑是新课题、风险题,又是不可跨越的现实题、竞赛题。
基于慈善信托的多角度、个性化、领域宽、专业杂的特点,慈善组织要想具有执行力、竞争力,除了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可能最首当其冲的是人才短板问题,而人才恰恰不可一蹴而就、召之即来。面对现实,慈善组织迎接慈善信托机遇的当务之急,就是迎接人才的挑战。凡事预则立不预则破,慈善组织只有做好人才培训、储备,及时调整人才结构,才能在慈善信托大潮来临之时弄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