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间慈善事业的发展,问题和困难千头万绪。对民间慈善的研究,需要抓住若干真问题、要害问题,不要无病呻吟,隔靴搔痒。
慈善行动是个人的自愿选择
邓小平同志为希望工程捐款的感人案例,就是对慈善的最好诠释。
1992年,在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青基会”)“希望工程百万爱心行动”的捐款热潮中,邓小平同志两次派身边的工作人员来为希望工程捐款共5000元,他不留名,用的是“一位老共产党员”名义。中国青基会有关同志悄悄跟踪来捐款的工作人员,记下车号,几经周折才调查出这位“老共产党员”就是邓小平同志。邓小平同志的捐款让广西百色地区25名失学儿童重返校园,改变了他们的命运。
邓小平同志关心教育,支持希望工程,为什么不利用自己的权力来推动?比如,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下文,让全国人民捐款,而是自己身体力行,以普通公民、普通共产党员的身份来捐款,且不留姓名。这是因为邓小平同志深谙慈善的真谛、慈善的民间属性,了解参与慈善完全是个人的自愿选择。邓小平同志还让他的外孙女羊羊来中国青基会做志愿者。邓小平同志为希望工程捐款的故事,传遍了神州大地,成为中国现代慈善发展的经典案例和宝贵财富。
这些年,一些地方频刮“慈善风暴”。某县级市的慈善总会在当地政府授意下按照企业的销售额给企业下达捐款指标,市委领导每人劝募三家大企业。名谓“千企万人慈善大行动”,创造了一次活动募捐10亿元的“神话”。今年年初,一个西部产煤县四套班子齐出动,一顿饭让当地煤老板捐款13亿元,全部划入县财政。人称“苛捐猛于虎”。
民政部原部长、中华慈善总会创会会长崔乃夫对一些地方政府用行政手段向企业强行摊派捐款的做法十分反感和痛心,说“这是对慈善事业的破坏”!今天,捐款摊派风非但没有停止,反倒愈演愈烈。遇到灾难,一些地方连进城打工的农民工都要按人头捐款,10元还不行,要100元。有网友评论“这样的慈善令人厌恶”。这种“令人厌恶的慈善”不是真慈善,是变味的东西,背离了慈善的本质。
慈善事业应回归民间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出:“更好地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更加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表明政府改革社会管理体制、支持民间慈善发展的决心。
但在现实生活中,慈善并没有回归民间。根据现行法规,成立慈善组织需要先找一家政府部门做业务主管单位——俗称找“婆婆”,然后才有资格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找“婆婆”难,使得一些知名的民间组织,如梁从诫创办的“自然之友”、王行娟创办的红枫妇女热线、谢丽华创办的“农家女”、田慧萍创办的星星雨自闭症儿童教育等机构,在社会上活跃了十几年、二十几年,至今没有获得民间组织的合法登记。
现在企业和个人可以出资成立非公募基金会,这固然是一个重大突破,但办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起码要200万元,这对那些从事公益慈善服务的人来说可望而不可及。
慈善组织发展需法规护航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项立法被认为“开创了中国公益税收制度的新纪元”。
但是,近年来有关部门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实际上对中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造成了阻碍,值得我们反思及改进。
我们看到,中国民间慈善发展中存在的先进理念和落后现实并存,正在崛起的公民意识和压抑已久的民间慈善的强大动力,需要慈善学术界和实务界共同研究对策,拿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慈善发展解决方案,共创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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