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深圳举行的中国杯帆赛上,近百名志愿者纷纷发出这样的感慨“我们是提供志愿服务的,不是来当临时工的,超强度、重体力活不应该让我们干!”
志愿者原本是基于道义、信念、良知、同情心和责任感,不为任何物质报酬而从事着社会公益事业,为改进社会而提供免费服务,无私贡献着个人的时间及精力。遗憾的是,志愿者却无时无刻不存在着被人当做“免费劳动力”的尴尬和困惑。笔者认为: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从道德角度,志愿者都不是也不应当成为服务对象降低成本的工具。
要实现志愿行动的可持续发展,仅凭热情与赞扬显然不够。从法律处角度看,要完善志愿者工作的法规建设,树立志愿者行动的规则意识,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公益、商业活动下志愿者服务的细则。对于商业化氛围浓厚的活动要明确志愿者的基本权利、提供公正的社会待遇以及对其行为成本的适当补偿等方面;从道德角度看,一个人愿意为他人提供自愿服务,表明志愿者的高尚道德。如果被帮助者不能给予提供帮助的人以基本的尊重,这种帮助也就失去了意义。不懂得尊重他人的人,永远也不可能得到他人的尊重,这个简单的道理,同样适用于志愿者服务。此外,职能部门要履行监管职责,在解惑的同时对变相的“志愿活动”予以打击。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7年12月,全国累计已有超过2.68亿人次的青年在扶贫开发、社区建设、环境保护、应急救援、大型活动、海外服务等领域,为社会提供了超过61亿小时的志愿服务,经过规范注册的志愿者达2511万多人。青年志愿者行动发展到今天,已经不只是一种个人行为,而是成为一种社会整体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