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临沂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资产募集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临沂市慈善总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资产来源:
1、会费;
2、社会各界的捐赠与资助;
3、政府和主管部门的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举办义演、义卖等慈善活动收入;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本会设临沂市慈善总会创始资金:
1、创始资金为永久性资金,不动本,只取息。
2、创始资金来源于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捐赠人不限民族、国别及信仰,不限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创始资金的基本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
4、凡个人、单位自愿成为创始基金捐款人,且个人捐款10万元、单位捐款2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额外币,个人或单位自愿,同时履行必要手续,可成为本会名誉副会长;个人捐款5万元、单位捐款1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额外币,本人或单位自愿,同时履行必要手续,可成为常务理事;个人捐款3000元以上,单位捐款5万元以上,在自愿的基础上,履行必要手续可成为理事。
5、创始资金必须坚持合法、安全、有效的保值增值原则。
第四条 本会设专项资金:
1、市内外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可向本会申请设立专项资金。
2、专项资金的最低数额为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3、独家捐助的专项资金的捐助人,在与本会协商的基础上拥有冠名权,对外称临沂市慈善总会某某专项资金。
第五条 资产劝募
1、坚持自愿捐赠的劝募原则。
2、除接收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捐赠外,采取义演、义卖、慈善募捐、网上捐赠等活动形式,向社会募集慈善资产。
3、实物捐赠,除根据捐赠者意愿,直接定向救助的部分外,其他实物可通过变现列入不定向善款安排使用。
4、本会组织慈善资产社会募集者队伍,其任务是:积极宣传本会宗旨,联系社会各界,劝募慈善资产。社会劝募者不得直接参与慈善资产的交接事宜。
5、本会按劝募者募集财产数额的一定比例,向本人支付差旅费、通讯费、宣传费等费用(本会专职人员除外)。
6、凡自愿参加本会劝募资产者,须先提出申请,提供身份证明,经审查批准成为义工、签定协议、发放委托证(书)后开展活动。劝募活动必须接受本会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 本会接受捐赠后,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发给捐赠证书并载入史册。对受赠资产登记注册,妥善保管。
第七条 本会协助捐赠人落实下列优惠政策:
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慈善机构的捐赠,单位捐赠额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本会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的定向捐赠,或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向本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确定的试点地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5、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对于捐赠的慈善工程项目,建议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支持和优惠。
7、其他优惠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和有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