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临沂市下发《关于提高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2018年9月起,对全市社会救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其中包括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标后新增支出由县级财政部门统筹上级拨付的社会救助补助资金解决。
根据《通知》要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520元,各县和临港经济开发区、蒙山旅游度假区由每人每月450元提高到500元;各县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开发区、蒙山旅游度假区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3700元提高到4200元。
同时,自2018年9月起,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80元,各县和临港经济开发区、蒙山旅游度假区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50元;各县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开发区、蒙山旅游度假区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460元。照料护理标准调整为完全不能自理人员每人每年6000元,部分自理人员每人每年1800元,自理人员每人每年3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