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丽丽) 从今年 3月 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每人每月提高了150元。其中,兰山区等六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9.8元调整为11元。原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废止。
“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并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确定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市人社局劳动工资科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经过最新调整,兰山区、河东区、罗庄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元;各县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