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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十大投诉热点

时间:2019-03-12 10:08来源:临沂在线 作者:管理员
  

      在3 15国际消费者维权日到来之际,3月11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围绕“信用让消费更放心”年主题,结合市场监管部门和消费者协会职责,精选汇总了2018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十大投诉热点,向社会进行公布。

  一、2018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1.虚假宣传销售地下停车位案。2018年8月,沂南县某房地产开发商在与客户签订的地下停车位认筹协议中约定,客户交纳5万元认筹诚意金,并在约定时间购买地下停车位可享受1万元的额外优惠;交3万元认筹诚意金,可享受车位款5000元的额外优惠。王先生按约定支付了认筹诚意金,但在支付车位总价款时,房地产商未按约定给予额外优惠。王先生就该情况向沂南县市场监管局进行了举报,经执法人员调查,认定房地产开发商存在虚假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责令房地产商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2.违法销售保健品案。蒙阴县53岁任先生患有严重脚气,通过查看中鼎恒发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的宣传介绍,该公司产品玉足液属于纯中药制剂,具有缓解疲劳、止痒、除臭等功效,于2018年3月花费3000元购买该产品,并成为公司的银卡会员。在使用该产品一段时间后,任先生发现没有任何效果,遂到蒙阴县市场监管局进行了举报。经执法人员调查,该公司在销售模式、会员发展、奖金制度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1万元、罚款200万元的处罚决定。在此,我们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健品时提高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不要被不良商家的“免费体检”、“进店有礼”、“买保健品赠礼品”等宣传手段所迷惑,甚至落入传销陷阱。
  3.网络销售作弊电子计价秤案。2018年9月,我局接到总局网络平台商品抽测线索,费县李某某涉嫌从“拼多多”平台销售作弊计价电子秤。执法人员从该县一乡镇驻地查到李某某实际经营地址,并现场查获标称为永康市某衡器有限公司生产的两种型号的电子计价秤5台。不法商贩通过操作上述电子计价秤的外部按键,可以进行公斤与市斤转换,将直接影响消费者利益。当事人李某某共购进上述作弊电子计价秤115台,已经销售110台,属法律禁止的“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对违法行为人作出“没收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电子计价秤、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对网站宣传页面进行整改。
  4.罗庄区刘某无证生产食用油案。2018年,根据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在对罗庄内某食用油加工窝点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定量灌装机、封口机、某品牌食用调和油、已灌装成品食用油等一宗。经调查,当事人刘某在兰山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某网络平台进行注册。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相关许可证件的情况下,刘某在罗庄区租住的民房内将购买的食用调和油通过定量灌装后以花生油名义进行网络销售。截止案发,刘某的产品销售涉及云南、广东等30多个省市,涉案货值巨大,违法所得较多。刘某的行为已涉嫌犯罪,罗庄区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5.化肥使用不当造成辣椒减产案。2018年3月,兰陵县车辋镇北漫溪村任某等16户村民购买了沃夫特复合肥,因使用不当导致大棚辣椒大幅减产。农户要求化肥经营者赔偿经济损失,但经营者认为该化肥无质量问题,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随后,任某等人前往该县市场监管局和消协进行投诉。经调查,该化肥无质量问题,但外包装标有“含缩二脲,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的字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中,商家未履行告知提醒义务,导致农户因化肥使用不当产生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商家赔偿任某等16户菜农共计68000元。
  6.兰山区某餐饮单位使用工业盐案。2018年,按照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执法人员在对兰山内某小吃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餐饮店厨房灶台上放置的不锈钢快餐杯内存有少量盐产品,正在用于加工食品,厨房原料存放区存有若干盐产品,且无标识、无产地、无规格。执法人员现场抽取样品并送至山东省海洋化工科学研究院进行检验,《检测报告》显示:送检样品不符合加碘精制盐二级技术指标要求,系工业用盐。郑某采购使用此盐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兰山区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7.某酒业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纽甜白酒案。通过2018年对某酒业公司进行监督抽检发现,该公司生产的某批次白酒经检验“纽甜”项目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使用含有“纽甜”的调味酒作为原料,生产了一批次白酒。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库存的该批次产品,责令涉事企业召回涉案产品,并在《齐鲁晚报》发布召回公告。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及时召回涉案产品,我局依据《食品安全法》对其“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白酒、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处罚决定。
  8.4S店强制购买车辆保险案。2018年2月,田先生在郯城县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家庭轿车,销售公司答应给田先生优惠10000元。但交款时,田先生被临时告知必须缴纳近5000元的保险金,否则无法享受优惠且不给出具发票。田先生遂向该县市场监管局寻求帮助。保险与汽车捆绑销售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属于强制消费行为的霸王条款,责令4S店取消购车优惠限制条件,田先生按原定优惠价格提车。
  9.郯城某建陶公司销售劣质瓷砖案。2018年12月,河南商丘赵先生投诉反映其在郯城县某建陶有限公司购买的瓷砖存在严重色差、平整度差等问题,导致无法使用。郯城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开展现场调查,责令商家一次性赔偿投诉人8000元,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10.莒南县某卫生室标价不规范案。接投诉,2018年4月20日,举报人到莒南县涝坡镇大岭卫生室就医并购买中药,前期中药价格为25元/副,现在涨价至53元/副,举报人认为价格不合理,要求退还差价。经调查,举报人长期在该卫生室购买中成药未及时结算,该卫生室药品价格调整未及时告知,明码标价不规范。执法人员责令该卫生室及时改正,退还差价2200元,并进一步提高明码标价自律意识。
  二、2018年消费维权十大投诉热点
  1.交通工具。2018年,全市各级消协共受理交通工具类投诉3459件,占总投诉量的43.14%。投诉问题主要集中在汽车及零部件质量问题、售后服务、保险、贷款等方面。
  2.家用电子电器。2018年,全市各级消协共受理房屋及建材类投诉1481件,占总投诉量的18.47%。主要反映“三包”期内商品出现质量和售后问题时商家和厂家互相推卸责任,故意设置退换货障碍,网购家电商品退换货耗时长,维修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3.房屋及建材。2018年,全市各级消协共受理房屋及建材类投诉981件,占总投诉量的12.23%。投诉问题主要集中在质量、合同以及广告宣传方面,具体表现为房屋经销商宣传介绍的房屋价格、结构、面积与房屋实际情况不符;装修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如约履行施工责任,同时在建材方面偷工减料等。
  4.服装鞋帽。2018年,全市各级消协共受理服装鞋帽类投诉901件,占总投诉量的11.24%。投诉问题集中在商品质量、“三包”义务履行、涉嫌假冒知名商标等方面。
  5.日用商品。2018年,全市各级消协共受理日用商品类投诉255件,占总投诉量的3.18%。主要反映不良商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其中,婴幼儿日用产品质量问题较为突出。
  6.电梯。通过分析12345热线、主动受理的群众投诉发现,电梯安全使用是群众关注的主要热点。主要反映物业公司电梯管理不到位、维保公司维修保养服务不及时导致电梯运行故障等问题。  
  7.食品经营。2018年,受理食品经营类投诉5520件,占食品投诉数量的52.2%。主要反映销售变质、假冒、过期食品,销售食品内有异物、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网络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食品等问题。
  8.保健食品。2018年,受理健食品类投诉184件,占食品销售环节投诉数量的3.2%。投诉对象主要是保健食品网络旗舰店、健康生活馆、保健食品专营店、贸易商行等,主要反映产品质量不合格、食用后身体不适、夸大产品功效、销售三无产品等问题。
  9.餐饮环节。2018年,受理餐饮环节的投诉2971件,占食品投诉数量的28.1%。投诉对象主要是小餐饮、小吃摊、学校周边餐饮、学校工地食堂等,主要反映饭菜变质、餐饮环境卫生差、无证经营、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等问题。
  10.价格收费。2018年,受理价格投诉举报2625件。投诉问题主要集中在停车收费、房地产和物业管理收费、药品价格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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